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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城市景观照明

为全面加强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理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主体、管理权限,打造更加科学、更高标准、更优品质的城市夜景,上饶制定出台《上饶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五大章,共二十七条。具体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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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为总则,共有六条。分别阐述、明确了《办法》的出台背景、城市景观照明的定义以及《办法》适用区域、城市景观照明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行为,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夜景,展示城市形象,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上饶市中心城区(包含信州区、广丰区、上饶县、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四区一县”)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验收、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夜景为目的的装饰性照明。包括道路、建(构)筑物、桥梁、山体、水系、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公共装饰性照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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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景观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验收工作和监督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区一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公安、文广新旅、交通运输、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景观照明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约能源、绿色环保、美化环境的基本原则,统筹考虑历史、文化、建筑、环境等因素,科学确定景观照明创意特色和方法,合理使用内透光照明、轮廓照明灯等,节约能源,减少光污染。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提高城市景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采用集中型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高景观照明节能减排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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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为规划与建设,共有八条。强调了专项规划在景观照明建设管理中的统领作用;明晰了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的部门以及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实施部门;阐述了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鼓励场所、相关要求以及城市景观照明的节能环保要求;明确了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工程方案审查以及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检查验收的责任部门和有关程序。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城市景观照明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管理部门、住建部门或其他指定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鼓励和支持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主次干道、门户通道及其沿线区域主要建(构)筑物;

  (二)主要商业街、特色街及其沿线区域主要建(构)筑物;

  (三)主要水系堤岸、道路、桥梁、滨水及纵深的主要建(构)筑物;

  (四)绿化、雕塑、喷泉、公园、广场、剧院、体育场(馆)、博物馆、码头车站、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及临时性重大活动需要设置城市景观照明的场所;

  (五)主次干道的广告灯箱、商业门匾,店招门楣;

  (六)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城市照明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的其他区域或建(构)筑物。

  第九条 广场、公园、桥梁、博物馆、码头车站等政府部门管理的建(构)筑物或场所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其管理部门建设;其他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场所,由其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条 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城市景观照明修建性详细规划,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符合环保节能要求;

  (三)有防火、防风、防漏电等安全设施,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机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

  第十一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采用日常、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分级亮化模式,符合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技术规范、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从事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 按照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城市景观照明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套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或者现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符合本办法、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城市景观照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要求进行建设或者改造。

  第十三条 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规划、建设事项时,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工程方案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初审后,报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政公用设施综合验收时,同步对工程项目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督促建设单位将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办理在主次干道设置广告灯箱、商业门匾、店招门楣相关手续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附属的城市景观照明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督促同步施工、验收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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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为管理与维护,共有七条。明晰了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的管理维护部门;明确将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经费和运行电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由城市维护资金中支出的经费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控制中心系统,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四区一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相应的城市景观照明控制系统,并与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控制中心系统联网。

  城市景观照明的启闭时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日常、节假日、重大活动等不同时段,确定不同的开闭时间;遇重大活动需要调整开闭时间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在规定开启时间内,所有城市景观照明灯饰应当开启,不得关闭。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其管理部门负责维护;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

  维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执行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设施运行正常,亮灯率、设施完好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整洁美观,图案文字清晰、完整。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景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控制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有关规定,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城市景观照明的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用电实行电价优惠,除经营性商业城市景观照明用电外,其他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费用统一纳入城市公用照明电费管理。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用电应当与单位内部商业、办公以及其他照明用电负荷分开,并安装电表单独计量。

  第十九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经费和运行电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从城市维护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因工程建设,须迁移、拆除、利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提前7天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将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情况纳入对“四区一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城市管理考核内容,具体考核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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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为法律责任,共有四条。明确了违反《办法》相关规定将依法受到的处罚以及管理责任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将受到的处分、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建设或改造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

  (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未按规定修复、维护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盗窃、损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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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为附则,共有两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正式施行时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县(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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